中国国际责任的涵义分析

□石文龙

期次:第1242期       查看:685

  近来,关于中国国际责任的“中国责任论”成为了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与研究的热点之一,面对“中国责任论”说,我国学界反映不一,概括而言,有反对说,支持说以及具体分析说。我们认为在中国国际责任这一问题上,有西方社会的“私利”甚至“心怀叵测”的一面。但这一概念形成有其自然的因素,反映了中国的发展以及在国际社会地位的变化,部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合理、正当的期待。正确认识中国国际责任及其内涵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与我国的国家地位。
  中国的“中国责任论”的出台与兴起与特定的国际国内背景相关。就主要因素而言,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状况有了极为明显的改善,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排名已升至全球第四。2006年,美国新任财政部长汉克·保尔森说“中国已经是全球经济领袖之一”。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纠纷中,如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缅甸问题、全球变暖问题等需要中国的参与,特别是在朝核问题上中国表现出来的不可替代性作用,使得中国在国际社会的作用由“后台”转到了“前台”。中国的未来如何发展等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广泛关注,于是产生了“中国崩溃论”、“中国威胁论”等观点。特别是2005年9月21日,美国前常务副国务卿佐利克在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上作的一篇题为《中国往何处去—从成员到责任》的演讲,该演讲7次引用“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认为中国应当成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利益相关参与者”,从而掀起了这一轮的“中国责任论”。
  与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又称国家责任不同,中国国际责任,它不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中国国际责任在国际法上对应的主要是指国际义务。从这一定位出发,中国国际责任的内容包括:1、就总体而言,为世界的持久和平、安全、共同繁荣贡献力量;2、就地区而言,作为地区大国,中国需要为亚洲的和平、稳定、繁荣而努力;3、就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中国应该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主张国际正义与国际法治。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方面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两个方面,如物质形态的海外援助与精神方面的提供道义支持等等。中国的国际责任范围与原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国际责任承担的是“有限的责任”
  中国责任的范围不是无限的,中国国际责任的承担的大小与范围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实力与价值。中国国际责任的承担与中国对内的国家责任是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探讨中国的国际责任应从国际和国内这两个方面的互动来衡量。总体而言,中国的国际责任与国家责任两者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中国责任观。具体而言,国家利益原则依然是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原则之一。即一方面国际责任的承担要以中国对内的国家责任为基础,另一方面,国际责任的承担要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第二、中国国际责任承担的是“有选择的责任”。
  中国仍然是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限,不可能承担国际社会的一切责任,对这些责任显然是有选择的,并在这些“有选择的责任”的基础上与各国合作。选择的原则首先是国力的要求,我们只能承担和我们发展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其次是国际等,如海外援助,维和行动等等是在国际正义与国际法的要求下进行的。
  第三、中国在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协调”中承担国际责任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但中国不能像某些超级大国一样,包揽世界一切事务。因此,我们承担责任的形式不是单独的,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特别是在与大国尤其是美国的合作中,完成我国应尽的国际责任。
  此外,我国责任承担的目的依然是和平。中国素有“不称王,不称霸”的思想,即使在承担了我们应尽的责任之后我们依然不是“世界领袖”,不是也不做任何“超级大国”。我们的国家目标是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构建繁荣的和谐世界,在发展中推动世界的共同繁荣。
  不同于“中国威胁论”,对于“中国威胁论”我们可以置之不理甚至针锋相对,但对于“中国责任论”,我们应积极回应,因为“中国国际责任”这一概念具有积极与合理的内涵。
  首先,就语言本身而言,与“中国威胁论”相比,中国国际责任一词具有中性色彩。以相对理性务实的“中国责任论”,取代非理性、情绪化的“中国威胁论”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更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以真正融入国际社会。事实上,“中国责任论”一说已经使“中国崩溃论”、“中国威胁论”等观点不攻自破。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从“中国威胁论”到“中国责任论”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因此,如能顺应佐利克所谓“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提法,我们可以参与国际社会而又不存在“威胁”之虑,真正做到“韬光养晦,有所作为”。
  其次,“中国责任论”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反映了国际法治的精神。
  国家责任以及国际义务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各种人权“口水战”、“信息战”相比,在法律层面上沟通与合作本身就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它有利于克服各种“霸权”思想与观念障碍,有利于中国的“和平崛起”。法律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权利越大责任越大,所谓“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是联合国常务理事国,是现存的社会主义大国,因此,中国的作用、义务、责任终究要区别于其他一般的国家。事实上,国家在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是与国家的实力、地位联系在一起的,通常而言,实力越强,责任越大,地位也越高。就法律层面而言,对弱者要进行保护,而强者应承担更大的义务。法学理论也告诉我们,法律主体是与承担责任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不能承担责任与能力,也就不能成为行为主体。
  最后,中国国际责任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应有之意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将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将继续积极参与多边事务,承担相应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也将“在实现本国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关切”。在对外交往中与我们在国际社会的自我定位中,我们将自己定位为“负责任大国”,所谓“负责任大国”,根据十七大报告,就是要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国际秩序的公正合理。
  总之,中国国际责任一说具有内在逻辑上的合理性,它赋予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新的内涵,是我国外交工作与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我们应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并在与世界的互动之中探索与建立我国的国际责任。